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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楼市五大“损招” 对号入座千万要睁大眼睛避免上当

发表于2014-04-23

虚假宣传、设置陷阱、霸王条款……尽管与数年前相比,房地产市场的品牌房企和品质楼盘越来越多,但是楼市仍然有不少杂音。对于购房者而言,一不小心就有可能“中招”,无奈踏上漫漫维权路。

开发商究竟有哪些“损招”?购房者又该如何避免上套?

“假学区”房大忽悠

现在很多楼盘宣传炒作时都以学区房为噱头,什么十三中学区房、八中学区房,甚至还有一中学区房。殊不知,要达成学区房的要求还是很高的。很多楼盘离那些学校或未来的小区距离十万八千里,也来以学区房自居。。一些冲着学区买房的业主,被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彻底激怒了,拒绝收房,要求开发商对此事给个说法。


也有一些楼盘,宣称引进某知名学校的分校,但事实上该分校与本校的师资力量相差悬殊,有的仅仅是挂靠关系,隶属于同一教育集团但并不共享师资力量。这样的一些楼盘,也被称之为“伪学区”楼盘。

点评:近年来类似于这一类“假学区”事件,可以说是屡见不鲜。由于人们对学区的普遍重视,学区房自然也就成了开发商宣传过程中的卖点。理论上说楼盘只有交付之后,教育主管部门才会划定学区,因此开发商的宣传也只是一面之词。教育主管部门还会根据生源情况,对学区范围进行调整,根据以往的学区范围想当然地以为自己的楼盘属于这个学区,一旦出现变数就会引发纠纷。也有一些开发商甚至明知自己的楼盘不太可能划入优质学区,但是销售过程中故意诱导购房者,如果是这一种情况就属于欺诈。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应将学区划定规则如实告知购房者,如果在宣传资料中铁板钉钉地说自己的楼盘是学区房,届时又不能兑现的话,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私属空间”名不副实

销售时,开发商宣称每户可获赠4-6.5平方米的“私属前厅”,然而开发商所谓的“私属前厅”,在业主看来显然已经是名不副实。按照业主的理解,既然是“私属前厅”,当然可以合理利用起来打造成一个入户前厅。不过交付后开发商却改变了原先的说词,告诉业主“私属前厅”不能随意改造,因为这是消防通道,属于公用面积。

既然是消防通道,为何销售时却宣称是“私属前厅”?使用“私属前厅”这样的宣传语,确实起到了不错的效果。有不少购房者当初正是冲着这个“私属前厅”而下单的,如今私属却成了公用,馅饼也就成了陷阱。因为销售过程中有意隐瞒,开发商的诚信遭到业主质疑。

点评:赠送空间馅饼成陷阱,这也是楼市中屡见不鲜的事情。一些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为了增加产品卖点,会有意无意夸大赠送空间的使用功能,就比如这一事件中把消防通道说成是“私属前厅”,让购房者相当然地认为这是一个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的空间,可以说是有意误导。消防通道是有严格管理规定的,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占用,显然与“私属前厅”的使用功能大相径庭。遇到类似情况,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明确赠送空间的性质以及今后的使用功能,并保留相关的宣传资料以备日后维权之需。

“移花接木”顿生争执

近日某楼盘,因为“门”变成了“窗”,遭到业主集体维权。原来,该楼盘在销售过程中曾向购房者宣称,部分户型拥有双阳台。同时楼书上的户型图也显示,阳台和卧室之间是一扇移门。不过临近交付时,业主却发现这扇门不翼而飞,取而代之的是一个窗户。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阳台和卧室之间设置了一个一米多高的窗户,那么这个阳台实际上就失去了应有的使用功能,“双阳台”就此成为泡影。

为什么当初销售的时候没有把这个说清楚?为此业主找到开发商要求给说法。开发商给出了一个令他们感到郁闷无比的解释,房子的阳台并没有少,只不过带窗的这个阳台成了设备阳台。业主驳斥称,楼书上明明显示的是移门,开发商的解释令人大跌眼镜:楼书只是作为参考,最终以实际交付为准。并且,这一争执发生之后,开发商重新印制了先前的楼书,而这也说明开发商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点评:当交付实景与楼书等宣传资料有出入,开发商往往会以“楼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以合同约定或实际交付为准”为由,拒绝业主的合理诉求。事实上作为合同要约的一部分,楼书、沙盘等自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否则开发商就可以不负责任地随意宣传。这一事件中,表面看上去是“门”变成“窗”,但事实上是涉及规划的较大调整——有门的阳台要计算一半面积,成了设备阳台后却不计算面积。购房者可根据楼书等宣传资料,要求开发商兑现销售时的承诺,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一类事件,保留楼书等文字资料,或者销售员的录音,对日后维权至关重要。




销售隐瞒“不利因素”

近期多个楼盘,因为销售过程中向购房者隐瞒“不利因素”,而陷入了业主集体维权的漩涡之中。

如果楼盘周边有垃圾焚烧厂、污染企业等,这些显然都会降低楼盘品质。近期困扰楼盘的不利因素,主要是变电站、高压线等。基于对高压线和变电站辐射危害的认识,大多数购房者显然是颇为忌讳。虽然有些楼盘的销售在前,高压线和变电站的施工在后,但是业主认为开发商已经提早知道相关的规划,却在销售时向他们刻意隐瞒,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外,也有一些个别楼盘,会隐瞒地块的一些历史情况(比如之前市化工厂,土壤具有一定的毒性)或者土地使用年限等。

点评: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必须如实告知楼盘周边的一些不利因素,并在售楼处的显著位置张榜公布,这是开发商应尽的告知义务。购房者下单之前,一定要注意查看公布在售楼处的不利因素清单,对这些不利因素有一个正确理性的认识。但现实中由于一些不可控的原因,致使不利因素在开盘之后出现,成了难以化解的矛盾。当然,有一些施工规划,开发商是完全有条件提早获知的,如果有意隐瞒的话,显然是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弥补相关损失。

多楼盘身陷质量门

从去年下半年至今,乌鲁木齐不少楼盘,交付过程中都出现了较多的质量问题,引发多起业主集体拒绝收房事件(万泰阳光城、马德里春天、上海紫园等)。

由于地价以及税费是房地产开发的刚性成本,部分开发商在降价之后为了控制成本,就不得不在建筑材料上做文章。一些惯常的做法是,换用中低端材料,就比如把石材干挂改为真石漆,无疑降低了楼盘品质。此外在一些楼盘配套上,比如原先承诺的泳池、网球场等,也往往因为要控制成本而一笔勾销。

点评:开发商因为市场形势变化而进行降价,这是一种正常合理的市场行为,本无可厚非。但是,即便是降价,也应该保证楼盘应有的建筑质量和品质。向购房者承诺的一些建筑材料以及一些配套设施,不能因为降价了而随意进行调整,否则就是违约,尤其是严重损害到了降价之前的购房者的利益。购房者完全可以根据开发商先前的销售承诺,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如果没有履约则可要求承担相应责任或者相应赔偿。当然,对于一些品牌口碑不太好的开发商,购房者切忌贪小便宜或者从众心理,不能因为楼盘降价了而一哄而上。事实证明,小品牌开发商大幅降价的楼盘,出现质量问题的概率颇高。


发表于2014-04-23

哇哦 某些楼盘被点名了

发表于2014-04-23

遇到质量问题的房子真是太倒霉了

发表于2014-04-23

概括的很全 

发表于2014-04-23

还有实用面积缩水的 基本好的房子都有这个问题

发表于2014-04-23

40年小产权已经被叫停了 

发表于2014-04-23

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啊

发表于2014-04-23

鹅毛大雪。。。

发表于2014-04-23
fffffox,您好!您所发的帖子“楼市五大“损招” 对号入座千万要睁大眼睛避免上当”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4-04-23

现在的开发商为了卖房子真是无所不用其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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