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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重建灾区住房 开发商资本金仅需20%

发表于2008-09-03
 

三部委要求,灾区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资料图
   为让受灾城镇居民早日住上安全、经济、适用、省地的住房,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房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下限下调为20%,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
发表于2008-09-03
 《指导意见》指出,灾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组织建设安居房,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不可修复(以下统称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在受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安置受灾群众。安居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每户限购买或租赁一套。
发表于2008-09-03
 《指导意见》要求,安居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政府可采取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安居房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房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下限下调为20%,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安居房销售、租赁价格由灾区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安居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指导意见》表示,灾区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适当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可直接投资集中建设一批廉租住房,或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优先供应城镇孤老病残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毁损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
发表于2008-09-03
 《指导意见》还表示,应优先安排除险加固、积极推进原址重建工作。
在资金方面,中央财政将对城镇居民住房重建予以补助。《指导意见》表示,中央财政对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的资金补助,按照平均每户2.5万元补助地方;对受损需要除险加固的城镇住房,适当补助地方。
与此同时,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分配,向地震灾区倾斜。
另外,对建设安居房、廉租住房及原址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将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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